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16日中市教人字第1100061767號轉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辦理。
二、依該函缺釋重點如下:考量特殊教育教師需照顧類別多元之身心障礙學生,面對學生突發狀況及情緒,需有良好體能、高度專注力、反應與機動能力,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爰規範自111年2月1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
(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
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年滿5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