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
二、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
自即日起,教師有本辦法第5條第3項情事(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或有本辦法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情形者(認定有疑義案件),須由服務學校核准後報教育局備查。至於其餘留職停薪、延長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等相關案件,仍均依本局105年4月11日前開函授權服務學校逕予核定,無需副知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