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停止適用「二級疫情警戒期間辦理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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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輔導組長
一、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17日中市環綜字第1100127866號函辦理及本局110年10月15日中市教體字第1100080480號函(諒達)。
二、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10月28日、11月11日調整第二級疫情警戒期間相關防疫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指引。
三、 COVID-19疫情警戒標準仍維持第二級,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防疫規定辦理,並請持續配合各項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