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者 : 吳輔導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73029號函辦理。
二、 有關本次修正防疫管理指引,說明如下:
(一) 社區大學工作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查詢下載。相關規定將持續配合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 所有工作人員皆應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即2劑)且滿14日,復課(業)及新進工作人員於首次提供服務前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倘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接種證明。
2、 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且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 倘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以每週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 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 社區大學應定期填寫「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及「社區大學工作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名冊」造冊管理;工作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社區大學應填列「社區大學工作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另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善盡資料保護責任,若有後續使用,應去識別化。
2、 倘社區大學尚有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之工作人員,請限期評估相關策進作為。
三、 請各社區大學依旨揭管理指引及相關規定辦理事項如下,本局得依指揮中心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一) 請鼓勵社區大學工作人員儘速完成兩劑COVID-19疫苗接種,建議可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下載運用。
(二) 請各社區大學於111年度春季班開課前填妥「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並提供「社區大學工作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名冊」,如工作人員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應填列「社區大學工作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報本局審查,通過後始可辦理春季班課程。
四、 有關社區大學使用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場地,配合本市校園開放規定,高中及國中之戶外場域及室內場館恢復租借,國小部分則維持申請制,社區大學如需租用,請檢具申請書及接種名冊、未完整接種紀錄表、人員健康監測及環境清潔消毒計畫(計畫均需經出借場地單位主管核章)報局審核,審查結果將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網防疫專區。
五、 副本抄送本市各級學校,請各級學校於社區大學符合防疫指引之前提惠予出借場地供社區大學使用,以維市民終身學習權益。
六、 檢送教育部修正「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社區大學工作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名冊、社區大學工作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及「本市社區大學使用國小場地申請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