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編制內四十歲以上教職員每二年補助金額由三千五百元增至四 千五百元;新增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亦納入補助對象年(不含契約進用人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新增補助對象以外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自費參加健康檢查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pdf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修正總說明.pdf
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一般人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