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1學年度本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代理教師聘期

111學年度代理教師聘期訂定如下:
(一) 聘期為1學年者:111年8月23日起至112年7月7日止。
(二) 聘期為1學期者,各學期聘期分別如下:
1、 第1學期:111年8月23日起至112年1月27日止。
2、 第2學期: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7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