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
教師分娩或流產,原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 或流產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
1110817-教師分娩或流產,原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 或流產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