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解編,教師前依教育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及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規定,於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經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又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