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者 :
邱資料特教組長
1.中市教特字第1140049764號公文
2.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決議辦理。
3.旨案鑑定初選報名資格採計之定期評量範圍,調整如下:
(一) 二升三年級(甲組):採計一年級下學期最後1次暨二年級上學期第1次,由學校舉辦之國語文、數學定期評量成績。
(二) 四升五年級(乙組):採計三年級下學期最後1次暨四年級上學期第1次,由學校舉辦之國語文、數學及自然科學定期評量成績。
4.請各校務必將上開資訊轉知113學年度校內一年級及三年級學生暨相關人員,並依鑑定簡章規定審核學生初選報名資格,且協助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參加鑑定之學生辦理後續報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