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114年Penoval品牌觸控筆涉資通安全風險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發佈者 : 謝資訊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8日臺教資通字第1140068637號函(附件1)、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114年6月26日資安綜合字第11410004851號函(附件2)辦理。
二、 查Penoval品牌觸控筆及其所搭配之Penoval APP為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依行政院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不得使用。
三、 請依前開規定從嚴認定妥處,落實資通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