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110)年7月1日起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
自本年7月1日起,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等規定請領育嬰留 停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由保險承保機關(構)按其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停津貼同時發給;又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如於本年6月30日以前而請領期間跨越本年7月1 日者,自7月1日以後之日數,得依上開計算方式加發金額。
1100621-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自本(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