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
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局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

發佈者 : 吳輔導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378號函辦理。
二、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調整相關管制措施,爰修正指引有關「集會活動人數限制」、「室內外從事運動、歌唱教學活動時得不佩戴口罩」等部分規定,重點摘述如下:
(一) 來賓、家長及訪客,經學校及幼兒園認定有入校必要者,入校時應採實聯制、體溫量測及全程佩戴口罩。
(二) 教師授課時,若能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且無呼吸道相關症狀,得不佩戴口罩,惟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三) 學校體育課應全程佩戴口罩,但從事運動時,如師生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另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需佩戴口罩。
(四) 學校游泳教學實施,各校可評估恢復辦理,惟應尊重家長意願並取得同意,並請依「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所有人員除游泳及淋浴時外,應全程佩戴口罩;教學或訓練時,妥善規劃動線及區域。
(五) 師生進行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可以不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
(六) 學校辦理集會活動(含課程、活動及訓練等),應採實聯制、體溫量測、全程佩戴口罩及環境清消,並維持社交距離。
(七) 學校自辦體育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請事前掌握參加運動賽會及活動學生健康狀況,並維持活動環境衛生、空氣流通、供應清潔防護用品及器材消毒工作。
(八) 學校進行游泳選手訓練及運動團隊訓練應訂定訓練計畫(包含參與人員名冊)、場地與器材清潔消毒計畫,並落實執行;訓練期間掌握學生身體狀況,如有身體不適,應即停止訓練,並給予適切處理。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