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200128號令修正「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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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200128號令修正「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

發佈者 : 吳輔導組長
依據本府111年2月21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03793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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