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22-05-06
一、 依教育局1110502中市教人字第1110035793號轉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教育部為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以同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將同年6月30日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之特殊原因。
三、 為配合上開退休生效日,請擬申請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之教師,於本年5月9日(星期一)中午前向人事室登記。
二、 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教育部為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以同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將同年6月30日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之特殊原因。
三、 為配合上開退休生效日,請擬申請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之教師,於本年5月9日(星期一)中午前向人事室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