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與編制內教職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期限修改為2年,並溯至112年1月1日生效。
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務訊息

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與編制內教職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期限修改為2年,並溯至112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3-03-21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2年02月07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032223號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17日中市教人字第1120021753號函辦理。
二、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與編制內教職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三)又渠等在本市各校間遷調或自外縣市公立學校調入本市各校者,其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