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函轉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適用疑義
發佈日期 :
2020-10-22
教育局函轉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適用疑義,其重點如下:
一、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二、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8條第3項辦理,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一、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二、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8條第3項辦理,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