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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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生效。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91224府授人考字第1090319955號函轉行政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公務人員因年度中亡故,未及於年 度內依規定持國 民旅遊卡在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仍應予以補助,放寬該等人員當年休假補助費之發給要件,無須刷卡消費,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補助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至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 於年度中亡故者, 給予相當二日休 假之補助,亦無須 刷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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