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人民領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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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人民領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一案

發佈日期 : 2025-05-08 發佈者 : 宋人事主任
按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 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在 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 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 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 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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